各科室,各位老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的重要论述精神,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十条要求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健康领域科研作风学风建设提出以下十条要求,请各科室组织集中学习:
第一条 严守科研诚信基本原则,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客观记录研究过程及原始数据,在项目验收、论文投稿、成果申报时提交完整研究记录至单位统一管理留存。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伪造或篡改研究数据,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不得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
第二条 坚持科研资源公平分配,严禁破坏评审规则。不得实“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参与评审的专家遵守保密要求,不得私自透露评审专家身份,不得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
第三条 落实临床研究备案管理,严禁违规开展研究。所有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技术准则、伦理规范及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规 章制度要求,实施前必须到国家医学研究备案登记信息系统完成备案。
第四条 规范科研伦理审查管理,严禁损害参与者合法权益。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遵守控制风险、知情同意、公平公正等基本要求,不得降低伦理审查标准,不得擅自更改已通过伦理审查的研究方案,不得编造受试者信息或伪造知情同意书,不得伪造、篡改伦理审查批件,未经研究参与者授权不得将个人信息向第三方透露。
第五条 加强科研项目规范管理,严禁随意降低研究质量。应明确科学研究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违规变更研究内容,不得随意降低研究质量,不得擅自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不得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的成果充抵交差,杜绝“重立项、轻执行”的不良现象。
第六条 规范科研数据协作共享,严禁公共数据违规私有。加强科研数据采集、储存、加工、使用等环节的规范管理,依托省医学生物信息数据库建立科研数据统一汇交和分级分类共享机制。不得将依托职务身份开展科研活动获得的生物样本、科研数据视同私产管理。严格遵守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公开敏感研究数据或技术细节。
第七条 规范科研诚信案件查处,严禁包庇护短。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用舆论压力替代正规举报程序,无新证据不得重复举报。各单位对举报线索第一时间核查,严格区分行政调查与学术评议,相关人员存在利益关联须主动回避。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隐瞒包庇学术不端行为,不得拖延推诿调查或避重就轻处置。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录入科研诚信信息库。
第八条 改革科技创新评价机制,破除“四唯”旧习。坚持以临床为中心,持续深化以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创新评价改革,不得将科研活动开展情况作为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等级评定指标,不得把科研项目、学术论文等作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严禁学阀违规占用科研资源。在各类科技资源分配过程中,要向青年科技人才适当倾斜,帮助优秀青年人才快速成长。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学术带头人不得利用行政职务或学术地位,违规占用科研资源、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导师不得侵占学生成果署名或知识产权。
第十条 常态开展科研诚信教育,营造良好学术风尚。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先进人物和典型案例的正面宣传,宣传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不得夸大技术价值或成果效益,不得随意使用“国内首创”“国际领先”等表述,如实披露技术风险。加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在各类项目申报、人才评价、干部提拔、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审查机制,坚决落实科研诚信一票否决。
请各科室加强学习监督,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科研部(660623)
科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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